
《公主之死:你所不知道的中国法律史》
李贞德 著,三联书店2008年6月第一版
公主死了。是被驸马踢打致死的,肚子里还有他们的孩子,一尸两命。朝廷宣布按捉拿谋反大逆罪的悬赏通缉畏罪潜逃的驸马。而他们夫妻俩起争执的原因是公主愤愤于丈夫与两个平民女子有染,企图在外彩旗飘飘——此前为了让他知道厉害,公主已经以残酷手段处死了一名怀了驸马的种的婢女。
以上这个故事看起来集合了各种戏剧性元素:豪门恩怨、宫廷内幕、家庭暴力、通奸与不忠、司法诉讼、追捕……更复杂的是还有种族和国际背景:公主本人是鲜卑族,而驸马则是投靠北魏的原南朝刘宋皇室成员。发生在一千五百年前北魏王朝的这个原本看似简单的皇族家庭纠纷,由此遂具备一种典型意义,引发了世人长久的关注,它在当时引爆的法律争议可谓那个年代的世纪审判。无怪清末著名法学家沈家本将此案列为中古最经典的司法案件之一,而它也恰好符合现代新史学对妇女史和法制史的关切,在新的时代背景和解读之下,仍能让我们回味不已。
现代人第一反应大概多半会同情公主。不仅因为她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,也因为她对不专一的丈夫和“二奶”的醋意怨愤,能符合当今一夫一妻制社会的普遍思维逻辑。虽然在那个年代男人有点本事的都想三妻四妾,但公主不能容忍他有别的女人,在现代女性看来也是再正常不过的了,因为当今社会与魏晋南北朝时一样,正是一个女权高涨、妒风炽盛的时代。
但是且慢,案件没这么简单。公主惨死后,对驸马的缺席审判导致朝中大臣分裂为两派,他们分别依据的是不同的原则:一派要求将驸马和通奸的两名民妇处死,这两女的兄长知情不报,也发配敦煌充军;另一派则按照父系的家族伦理,认为公主不论如何已经是驸马爷刘家的人,驸马主要的罪过其实是过失杀了自己骨肉,因此应当只宣判服劳役。正如作者李贞德分析的,这一争论实际上折射出那个时代下,主张依据皇权为公主复仇的政治力量,与主张依据被儒家化父系伦理渗透的司法系统的意见,两者之间的基本冲突。
毫无疑问,如果不是公主的特殊身份,此案本没有这么复杂。中国秦汉的法律本来纯粹基于法家精神,但自三国曹魏时起,儒家思想已有系统地渗入法律框架,北魏虽是鲜卑族建立的王朝,但其立法却由当时北方汉族的儒生士族拟定,完成了中国古代法律的彻底儒家化。而儒家思想的基本原则就是伦常,主张贵贱、尊卑、长幼、亲疏有别,例如北魏法律规定祖父母忿怒而杀子女不过判刑五年,但子孙对祖父母如有辱骂以上的行为,即属十恶之列的大罪,须处以斩决。这在法律条文中的另一处体现就是女性的屈从地位。直到民国前,妻子必须为公婆服最高的丧期:斩衰三年;而其夫只需为岳父母服丧三个月。因此,如果死者不是公主,在那个年代她确实是很难让自己丈夫偿命的。
但案件最终宣判的决定权在当时北魏的实际统治者灵太后手里。最终皇权介入司法,仍然定驸马死罪,处死两名与他有染的平民妇女。现代人或许觉得这个结果更为合理公正,但在当时的历史条件下,它更多的却体现了家族复仇的原则。当然,即使在今天,司法制度的基础动力就是人们的复仇本能:如果受害人或其亲人没有复仇意识,司法审判就很难启动。但关键恐怕在于,灵太后是出于为小姑复仇的心理,而作出了一个干预司法的裁决。
作者李贞德本人也是女性,她很敏感地注意到,灵太后本人的性别或许也在此案中起到了微妙的作用。南北朝是妒风盛行的时代,北朝妇女受游牧民族文化的影响,尤其持揽大权;灵太后本人和后来的武则天一样,都表现出一些提升妇女地位和形象的企图。灵太后的不少举止在当时看来是颇为“出格”的,也因此获得一个“灵”的谥号——按古代谥法,“灵”通常是暗示死者胡作非为的。当然这种出格之举在现代看来未必都那么糟糕,但作者也注意到,灵太后处死两名民妇反映了她的阶级偏见,因此她的判决与其说是基于女权的立场,不如说是基于皇权的立场。
这个案例在书中已被分析得很深入,但仍有继续讨论的余地。例如:死去的公主其实也并不纯粹就是家庭暴力的受害者。从历史记载看,这位兰陵长公主性情刚烈,这本也不坏,但将怀有驸马胎儿的婢女处死后还残忍地开膛剖腹,取出胎儿塞进草料,就不免令人侧目了。而北魏在此前不久,皇族受指控是根本不受讯的,事实上公主杀婢女后也未有遭任何惩罚的记载。这位无名的婢女才真正是被侮辱的女性受害者。按中古时的法律,男主人与女婢通奸,主人并不治罪,甚至可说是他的权利;而女仆遇主人强奸则不得反抗,只能有限度拒奸而以不殴伤主人为限。在这种情况下,她的最好办法不是服从,就是自杀。所以《红楼梦》中贾母的丫环鸳鸯在“老祖宗”去世后,自知难逃贾赦的毒手,自己是“受不得这样的折磨的”,于是当即上吊自杀。如果公主稍有同情心,也应想想“女人何苦为难女人”才是。
有一句古老的法律格言——棘手的案件制造恶法。意思是:案由越是让人同情,我们就越容易为了一个特定的结果而给予救济,有时法律就因此遭到破坏。灵太后也正是因此而在一定程度上干预法律的结果,虽然这种对儒家化法律的破坏,从今天事后的角度回顾来看,也未尝不是好事。本案在法制史上固然是一个范例,而作者对本案的举重若轻的剖析,同样可称范例——法制史的研究结合了社会史与文化史,这两个原本分离的领域,在法律领域却是不可分的。围绕着公主之死,作者信手拈来纵横捭阖,也生动展示了新史学跨界研究的魅力所在:在此,历史不再是干枯的史料,而是活生生的人生舞台,其悲欢离合至今仍能让我们感同身受。
载2008-11-22《广州日报》,有删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