江湖社会并不是一个依靠法律来调整的社会,相反常常是一个非法暴力泛滥的世界,所谓“侠以武犯禁”,暴力是无政府状态、无法律状态的基础。江湖使人向往和痛恨的,在某种程度上是同一个原因:即私人暴力成为最后的仲裁手段;这样,一方面是缺乏安全感,一方面也大可以快意恩仇,实现“立刻获得正义得直的快感”。
中国的白话武侠小说最初起于公案小说,在这类小说中,受官府雇佣的侠客与他们所反对的江湖势力实际上是同类,犹如《西游记》中孙悟空和西天取经路上的所有妖魔本质上也是同类;公案小说的重点往往也不在法律判例,而在武侠精神。到新武侠兴起,小说中更几乎摈弃法治观念,江湖人物大多醉心于学术研究,且大多无合法职业;不愿受官府管束,与官府的牵连甚至代表着品格上的污点。但自古龙开始,钟摆又开始微妙地向回摆动:作为低级官吏的捕快成为其作品的主角(《离别钩》),至温瑞安的“四大名捕”系列又复兴。以上武侠小说不论题材如何,始终偏向暴力叙述而较少涉及法制,但其时代背景都不可能是完全的无法律自然状态(即使没有司法部门介入),金庸小说中的不少刑事案件及民事纠纷均可以当时法例来说明。
首先值得注意的是江湖中时常发生的非法斗殴,自秦汉以下,历代政府法典都严禁民众私斗,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随意杀人。但同时法律又规定:九十以上,七岁以下为绝对无刑事责任期间,不论何罪,一律不负刑事责任。7岁的年龄限制历代沿用,香港《少年犯条例》仍如此规定,今《中国刑法》第17条则定为14周岁以下。《天龙八部》中童姥下手狠辣,杀人如麻,除了其唯我独尊的性格外,无疑也钻了法律的空子:因为她那时已经96岁,正处于“绝对无刑事责任”的年龄。当初法律的制定者也没料到,一个90岁以上高龄的老人,竟然还能大开杀戒,实属百密一疏。
而七岁时犯有故意杀人罪的萧峰则刚好在这个免责年龄的界限边缘,直至成年仍背负沉重的心理负担。《唐律·名例》规定(《宋刑统》除个别条文外均抄袭唐律,此处同):“犯罪时幼小,事发时长大,以幼小论。”因此当他31岁将此事透露给阿朱听的时候,附带引发了两点法律上的后果:1)法律仍有追溯期,只是按其7岁时处置;2)阿朱也同时被陷于两难:《宋刑统》和《唐律》一样,带有社会集体预防和义务本位观念,规定人们凡发现犯罪行为,不论主动或被动都有缉捕和救助的义务。而阿朱发现萧峰原来是一名未归案的少年犯时,她本人却正在接受他的救治,感情上也不可能告发他。另一案例则好办得多:郭靖在漠北杀陈玄风时,年仅6岁,显然处于绝对免责的保护范围内,且鉴于陈玄风对他的袭击,郭靖仍属正当防卫。不过这一命案也提出了一个司法难题:即当时双方虽都属汉人,但命案却发生在境外,如采取属地原则,那么当时的蒙古尚未有成文的法典可予以审判。
萧峰一生涉案甚多,试再举两例:萧峰出雁门关北入辽境,并一度许诺与阿朱去塞外过游牧自在的生活。但未经官府许可私自出国亦属犯法,《唐律》卫禁条:“诸越度缘边关塞者,徒二年。”故玄奘西游、鉴真东渡均属违法,受到揭发和监视;萧峰的行为也不例外,如被捕获,须受两年徒刑。同一条还规定:“共化外人……私与禁兵器者,绞。共为婚姻者,流二千里。”宋代则明文规定:“禁西北缘边诸州民与内属戎人昏娶。”(《宋史》卷五《太宗本纪》)鉴于萧峰已被剥夺汉人身份,丧失国籍,因此阿朱要与他结婚也须冒违法的风险,更不能给他兵器。
萧峰在得知杀害养父母、师父的真凶是自己生父萧远山时反应克制,被有些人指责为忘养育之恩,但唐宋以来的立法精神均偏重容隐,严格制裁子孙告祖父母、父母的行为,除非谋反、谋大逆、谋叛等大罪;从法律角度来说,萧峰是绝对不可因生父杀养父母,进而杀伤生父的,按宋代法律,儿子杀伤生父是严厉重判的,处枭首;甚至连口出怨言都不可以,骂常人不要紧,儿子骂老子便处绞刑。中国古代法律重家族内的尊卑,夫妻也是如此:马夫人谋杀亲夫一案,照案情须处斩刑;即使这一谋杀未遂,按《宋刑统》条款,马夫人与人通奸、谋害丈夫均视为“义绝”,即构成离婚的客观条件。而马大元生前痛骂她,却不构成违法,即使殴伤,也采取减刑主义,比普通人相殴还减轻两等。主奴之间的尊卑更属不可违逆,因此《天龙八部》中王语嫣的家仆严妈妈竟欲谋杀她,从法律上颇有讲不通,因为谋杀主人乃是法律严禁的罪大恶极的重刑,虽过失亦处绞刑,为一点小事所冒风险不免也太大。
武林中最常见的持兵器行走江湖,在古代有些时期实际上也属违法。元代为防范汉人造反,禁止汉人、南人藏有兵器,汉人除当兵者外,一律禁持兵器、弓箭,也不得蓄养马匹,有马者皆当入官,敢私藏匿及互市者罪之。甚至不许狩猎习武,法律上规定,“诸弃本逐末,习用角抵之战,学攻刺之术者,师弟子并杖七十七。”但这些政令法律屡禁不止,从《倚天屠龙记》来看,中国武林似乎也没有因为这些严格的禁令而出现大规模的倒退,高手反倒似比前代还多。只不过像谢逊这样随身携带狼牙棒行走江湖,不免也太过招摇显眼,当然他黄发碧眼,大可被视为色目人。不过至少有一点对谢逊这样的人来说是好的:东汉以来,元代是唯一法律上不禁止人民私相复仇的时期。
常人之间的斗殴,法律上也有规定。至《大明律》规定更为详密,在术语及逻辑结构方面均有重大进步。按《大明律·刑律》,匕首、剑、矛、钺等均属凶器,普通民人持有上述凶器,皆属非法;但民间器具如镰刀、菜刀等不属凶器。持凶器斗殴罪远比持普通民间器具斗殴罪为重;后者最重处杖一百,流三千里;前者处充军。在《鹿鼎记》中,摇头狮子吴立身等率沐王府一派装扮成乡农痛殴郑克塽及其手下,可视为对这一条款的利用,因为按《大清律例》,在斗殴案中“一群乡农,手中拿了锄头、铁扒之属” (《鹿鼎记》28回)等普通器械,另一方若持剑等凶器,那么即使双方伤势相同,后者处罚也远为严重。
《笑傲江湖》22回,泉州府参将吴天德在乡间纵马奔驰,随意伤人,被令狐冲戏弄。如以故事背景为明末,按“车马杀伤人”律,在行人稀少的乡村驱马驱车疾行、因而致人死亡者,仅杖一百,并追埋葬银十两,相当于现在人民币4000元。明清时交通事故赔偿如此之轻,难怪江湖人物莫不鲜衣怒马,疾驰来去,甚少考虑交通肇事的后果。又明清两代均定制不许武官乘轿,明制只有在京三品以上文官许乘轿。《鹿鼎记》中说到张勇受归辛树夫妇掌力而内伤,上战场均坐轿,也算别开生面。
中国法律自魏晋以降开始儒家化,特重家族,家族实为政治、法律的基本单位,可说是最初的司法机构。自隋唐以来就立法禁止亲属相犯,“不睦”为十恶之一。《天龙八部》中大理段氏族内争斗,段延庆图谋使段誉与木婉清乱伦以使段氏蒙羞,乃因同宗乱伦历代都属不可饶恕的重罪;而常人相奸,唐宋不过徒刑,元明清律和奸不过杖罪,强奸才处死刑。
当然在民事纠纷方面,最值得关注的即婚姻、继承等相关条款。与一般人的想象不同,实际上从法律上讲,中国历代都是执行一夫一妻制的,正妻以外的妾媵法律地位甚低。《天龙八部》中段正淳的几个情人都逼迫他将自己扶正,现代人肯定都下意识地将之理解为一种排他性爱情观念,但在当时历史条件下,只怕更是一种对自身法律地位的维护。历代法律甚至是反对重婚罪的,《唐律·户婚》:“诸有妻,更娶妻者,徒一年,女家减一等。”明定重婚罪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,但娶的第二位如是妾,法律则不予制裁。王夫人逼迫一名苏州的公子杀妻另娶(22回),当然是一种极蛮横的非法手段,但实际上这名公子的妻子不犯七出、义绝等罪,按法律男方也是不得强制单方面解除婚姻的,在王夫人这种人看来,自然只有一杀了之最干脆。
武侠小说所述时代久远,很多时候仅是满足人们对过往的某些想像。对武侠小说和古代史两者了解得越多,就越会觉得,里面的人物与其说是古人,不如说更像现代人:作者和我们一样,在他们身上寄托着自己的想象,而他们所生活的那个真实的时代,既无暇细究,也已成被抽离的背景。举例来说,皂隶、马快、步快、捕役、仵作、禁卒、门子、弓兵等,法律都属“贱民”,其地位相当于妓女、戏子或奴婢,被禁止参加科举考试及进入官场,其中捕役地位最低;而在“四大名捕”系列中,他们的社会地位却似甚高,至少未说明武功那么高的人物,为什么寄身这等贱役。这一点上古龙《离别钩》倒碰巧是对的:主角杨铮作为捕快,相好吕素文是个妓女,两人同属社会底层。——之所以说“碰巧”,是因为古龙显然不了解这一点,他文中说到杨铮作为“县城里三班捕快的头子”到妓院找吕素文,“以他的身份,是不该到这种地方来的”,不知捕快的身份没比妓女高到哪里去。
当然,武侠故事也制造了不少法律上的难题,不要说这些人横行天下,官府拿他们没办法,即使能逮捕到案,有时只怕也很难办。例如谢逊在王盘山岛以狮子吼致许多人残废,该如何判?他并未使用凶器,不符合斗殴律。“无法可依”实属大陆法系自古以来的难题,而犯罪总是走在法律的前面。